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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罪的認定

擾亂公共秩序罪 閲讀(3.1W)

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罪這一犯罪是指非法生產、買賣人民警察制式服裝、車輛號牌等專用標誌、警械,情節嚴重的行為。這裏規定的“非法生產、買賣”,是指無生產、經營、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擅自生產、銷售、購買人民警察制式服裝、專用標誌、警械;或者雖有生產、經營權,但違反有關規定擅自進行生產、銷售的行為。

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罪的認定

根據《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條的有關規定,人民警察制式服裝、專用標誌、警械由國務院公安部門統一監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各自負責本系統警服生產計劃,報公安部備案,在公安部指定生產廠的範圍內,進行辦理;人民警察的警服和專用標誌,包括警服鈕釦、專用色布以及帽徽、符號、領帶、領帶卡等,由公安部頒發生產許可證定點生產;警服和專用標誌一律不得在市場上買賣;定點生產的工廠要嚴格按照公安部下達的指標生產,不準計劃外私自加工生產、銷售。

這裏規定的“人民警察制式服裝”,是指國家專門為人民警察製作的服裝,人民警察制式服裝是人民警察的重要標誌,人民警察穿着警服是依法執行警務的需要,非人民警察一律不準穿着警服;人民警察的“專用標誌”,是指為便於社會外界識別,而用來表明人民警察身份或用於表明警察機關的場所、車輛等的外形標記,主要包括車輛號牌、臂章、警徽、警銜標誌等;“警械”,是指人民警察在從事執行逮捕、拘留、押解人犯以及值勤、巡邏、處理治安案件等警務時,依法使用的警用器具,主要包括警棍、警笛、手銬、警繩等。這裏規定的“情節嚴重的”,主要是指多次非法生產、買賣人民警察制式服裝、專用標誌、警械或者非法生產、買賣的數量較大的;經有關部門責令停止生產、銷售、購買拒不聽從的;影響惡劣的;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等等。情節嚴重是構成本罪的條件,不具有嚴重情節的不構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