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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罪的量刑是什麼?

刑事犯罪辯護 閲讀(9.99K)

一、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罪的量刑是什麼?

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罪的量刑是什麼?

根據《刑法》第281條第1款之規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第2款規定,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個人犯罪的規定處罰。

二、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罪追訴標準是什麼?

《刑法》281條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案第三十五條 非法生產、買賣人民警察制式服裝、車輛號牌等專用標誌、警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成套制式服裝三十套以上,或者非成套制式服裝一百件以上的;

(二)手銬、腳鐐、警用抓捕網、警用催淚噴射器、警燈、警報器單種或者合計十件以上的;

(三)警棍五十根以上的;

(四)警銜、警號、胸章、臂章、帽徽等警用標誌單種或者合計一百件以上的;

(五)警用號牌、省級以上公安機關專段民用車輛號牌一副以上,或者其他公安機關專段民用車輛號牌三副以上的;

(六)非法經營數額五千元以上,或者非法獲利一千元以上的;

(七)被他人利用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八)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人民警察的制式服裝、車輛號牌等專用標誌、警械是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需要。它既能表明人民警察的身份,又能保證人民警察執法的權威、強制力和嚴肅性。為此,國家對人民警察制式服裝、車輛號牌等專用標誌、警械的製造、生產、買賣,等等均有嚴格的規定。一些不法分子為了謀取不法利益,非法制造、買賣人民警察制式服裝、車輛號牌等專用標誌、警械,嚴重損害人民警察的形象、聲譽和人民羣眾的安全感,而且破壞了人民警察制式服裝、車輛號牌等專用標誌、警械的管理秩序。

警用裝備都是需要按照法律規定的用途使用的,同樣的這些裝備必須要嚴格的予以製作銷售,否則將是屬於一種違法犯罪行為,畢竟這行為嚴重的侵害到我們國家對於人民警察制服的管理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