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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宅基地買賣合同無效後的原因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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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宅基地買賣合同無效後的原因有哪些

農村宅基地無效的原因

1、房地產分離出賣,合同無效。

由於房屋是建築在土地上的,為土地的附着物,具有不可分離性,因此,房屋的所有權通過買賣而轉讓時,該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也必須同時轉讓或隨房屋轉移。如果出賣人將房產和土地使用權分別賣與不同的買受人,或者出賣房屋時只轉讓房屋所有權而不同時轉讓土地使用權,買受人可以提出這種買賣合同無效。

2、產權主體有問題,合同無效。

出賣房屋的主體必須是該房屋的所有權人。非所有權人出賣他人房屋的,其買賣行為一般無效。房屋的產權為數人共有的,必須徵得共有人同意才能出賣。出賣共有房屋時,須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證明書。部分共有人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出賣共有房屋的,其買賣行為一般認定無效。

3、侵犯優先購買權,合同無效。

房屋所有人出賣共有房屋時,在同等條件下,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房屋所有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房屋所有人出賣房屋時侵犯共有人、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共有人、承租人可以請求法院宣告該房屋買賣無效。

4、非法轉讓,合同無效。

主要包括轉讓(含買賣)下列房地產:

(1)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2)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

(3)權屬有爭議的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

一般農村宅基地主要是供本集體的一些經濟組織的內部,並且需要符合相關規定的成員,同時需要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的標準才能夠進行享受使用的,主要是用於來建造屬於自己的房屋的一種農村土地。但是也是可以進行轉讓的。根據規定,在轉讓以後就不能夠再進行申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