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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的宅基地是否可以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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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的宅基地是否可以買賣?

我國農村宅基地的買賣是被允許的,但又有諸多的限制條件。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可以轉讓,但必須具備以下條件:是經本村村民委員會同意,且最終取得鄉級政府的批准;是轉讓人與受讓人同為本村村民。

1、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單獨轉讓。有下列轉讓情況,應認定無效:

(1)城鎮居民購買;

(2)法人或其他組織購買;

(3)轉讓人未經集體組織批准;

(4)向集體組織成員以外的人轉讓;

(5)受讓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條件。

2、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轉讓人擁有二處以上的農村住房(含宅基地)

(2)同一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轉讓;

(3)受讓人沒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權分配條件;

根據宅基地使用權隨房屋轉移的原則。農村房屋發生買賣、繼承、贈與等法律事由的,其所佔宅基地的使用權隨房屋所有權而轉移。

公民在城鎮依法買賣房屋時,該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權應隨房屋所有權一起轉歸新房主使用。關於辦理農村房屋宅基地使用權轉移手續問題,實踐中應注意掌握一個時間界限,農村房屋買賣中宅基地使用權均隨房轉移,無須辦理批准手續;宅基地使用權須經過申請批准後方可隨房轉移。

未經審查批准,宅基地使用權不能隨房轉移給買方,房屋買賣亦無效,但買主可將房屋拆走。村民遷居或者拆除房屋後騰出的宅基地,由集體收回使用,另作統一安排。但在農村合法繼承的房屋,其宅基地使用權可以隨房屋所有權而轉移。

農村房屋轉讓後,新的房屋所有權人同時成為宅基地使用權的享有者,其法律意義僅在於特定位置、特定面積的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享受主體發生了變動。在權利屬性上,沒有動搖農村土地的集體所有性質。

我國的法律法規是嚴格的規制我國的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的,一般來説農村宅基地一般都是可以買賣的,在我們的日常社會生活中,我國的農村宅基地“一户一宅”、“限制流轉和抵押”的相關規定,是很多宅基地糾紛產生的原因。農村中有宅基地轉讓、繼承、甚至非法買賣的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