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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經營權夫妻經另一方同意能否行使該權利?

土地承包 閲讀(2.04W)

一、土地承包經營權夫妻經另一方同意能否行使該權利

土地承包經營權夫妻經另一方同意能否行使該權利?

土地承包經營權夫妻經另一方同意可行使該權利的前提是經營權屬於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指農户依照農業承包合同,以承包方式對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或國家所有而由本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的土地享有經營性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包括土地的使用權和收益權。根據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國家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農村土地承包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也就是説,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是以户為單位。能否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應首先區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主體資格,正確區分是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家庭共有財產。具體來説:

① 夫妻雙方與其他家庭成員共同作為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承包方,對夫妻雙方共同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份額為夫妻共同財產。

② 夫妻雙方作為承包方,其共同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為夫妻共同財產。

結婚時,夫妻一方不享有另一方婚前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夫妻關係存續時間較短,另一方婚前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為另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

④ 結婚時,夫妻一方不享有另一方婚前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但夫妻雙方結婚多年,若婚後由雙方共同使用、管理長達8年以上的,該土地承包經營權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⑤結婚時,夫妻一方不享有另一方婚前的承包經營權,但對土地進行了改良,或婚後雙方在承包土地上種植了農作物並共同進行了經營和管理,對涉及改良方面的費用以及通過土地改良增加的收益,或婚後種植的地上附着物,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二、夫妻離婚,對土地經營權的分割一般採取以下幾種方式:

(1)由離婚婦女繼續承包經營

如果婦女離婚後仍與男方同屬於一個集體經濟組織,並且有承包經營能力,要求對夫妻原共同承包經營的土地繼續承包經營的,雙方可進行協議。協議不成,人民法院在判決時,一般在遵循有利於生產、方便經營管理的前提下,將離婚婦女應承包經營的土地份額從夫妻共同承包經營的土地中劃出,交由離婚婦女繼續承包經營,至合同期滿為止,不需另訂合同。

(2)轉包給他人經營

如果婦女離婚後與男方不屬於同一集體經濟組織,並且相距較遠,繼續承包經營原來的土地,在經營管理上不便,而男方又不願意代為耕種的,在徵得男方同意的情況下,離婚婦女可與男方所在集體經濟組織的其他成員簽訂轉包合同,將屬於自己承包經營的份額轉包給他人,以取得承包經營的土地收益。

(3)代耕

離婚婦女與男方不屬於同一集體經濟組織,對屬於自己份額的土地,自己耕種或者轉包確有困難,又無其他經濟來源,生活無保障而不願放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法院可判決責令男方代為耕種。男方在扣除應交納的各種税費後,按照當地當年(季)土地平均產量付給女方應得的土地收益。

(4)折價補償

離婚婦女對承包經營的土地無能力或者不願繼續承包經營的,可根據有利於生產、方便經營管理的原則,將土地的承包經營權確定給有生產經營能力的男方經營,並由男方給予女方經濟補償。男方有給付能力的,可一次性給付;男方無給付能力的,可分期給付。

看完上文,我們知道了土地承包經營權夫妻經另一方同意可行使該權利的前提是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作為承包方則視為共同財產;根據夫妻關係的長短和對土地的使用情況而定是否屬於共同財產。若經營權屬於共同財產且夫妻關係未持續則要進行經營權的分割。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三明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