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宅基地是僅限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符合規定的成員,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標準享受使用,用於建造自己居住房屋的農村土地。農民對宅基地只有使用權,土地則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管理法》第62 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户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宅基地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
1、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單獨轉讓,有下列轉讓情況之一,應認定無效:
(1)城鎮居民購買;
(2)法人或其他組織購買;
(3)轉讓人未經集體組織批准;
(4)向集體組織成員以外的人轉讓;
(5)受讓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條件。
2、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轉讓人擁有二處以上的農村住房(含宅基地);
(2)同一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轉讓;
(3)受讓人沒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權分配條件;
(4)轉讓行為徵得集體組織同意;
(5)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單獨轉讓,地隨房一併轉讓。
二、發生宅基地糾紛時的處理原則是什麼?
實踐中,因宅基地使用權而發生的糾紛在民事糾紛中比較常見。對宅基地使用權糾紛應按下列原則妥善處理:
原則1:依法保護集體的宅基地所有權。
原則2:依法保護公民、法人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權。
原則3:宅基地使用權隨房屋轉移的原則。
原則4:尊重歷史、面對現實,有利於生產、生活的原則。
原則5: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的原則。
宅基地發生糾紛時的處理原則主要有,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的原則;尊重歷史,有利於生產生活的原則;保護集體宅基地的所有權原則;宅基地的使用隨房屋轉移的原則和保護公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權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