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徵地拆遷>房屋拆遷>

強制性拆遷有什麼法律規定?

房屋拆遷 閲讀(1.17W)
強制性拆遷有什麼法律規定?
律師解析:司法強拆必須同時滿足兩個前提條件:
(1)被徵收人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未搬遷;
(2)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未申請行政複議,也未提起行政訴訟。此處行政複議的法定期限一般是60日,行政訴訟的法定期限一般是6個月。
如果只滿足任意一個條件,則行政機關就無權申請司法強拆,在我們現實生活中很多拆遷方因工期進度等因素並不滿足司法強拆的依據和條件就對被拆遷房屋進行強拆,這明顯是違法的,作為被拆遷人可以對其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户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週轉用房的地點和麪積等材料。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
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户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週轉用房的地點和麪積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