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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徵地補償合同由誰來籤

補償標準 閲讀(2.56W)

一、一般徵地補償合同由誰來籤

一般徵地補償合同由誰來籤

土地徵收補償協議是由徵收部門與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簽訂的。

國家徵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徵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徵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並將徵收範圍、土地現狀、徵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徵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範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係人的意見。

多數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並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並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徵收土地時如實説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徵收土地。

二、集體土地徵收補償的分配對象

(1)實行統一安置的,土地補償費歸該集體經濟組織。放棄統一安置,實行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被徵地農民,可以分配的土地補償費分配對象為被徵地農民;實行平均分配,分配對象為該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

(2)已經實行農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可以分配的土地補償費分配對象為該土地股份合作制組織的全體股東。

(3)農村土地沒有實行家庭承包經營,仍然實行統一經營的,其分配對象為該集體經濟組織的全體成員。

(4)徵收、徵用集體經濟組織採取其他方式承包的果園等土地,可以分配的土地補償費分配對象為該集體經濟組織。

(5)徵收、徵用集體經濟組織的機動地,可以分配的土地補償費分配對象為該集體經濟組織具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新增人口。

用人單位在進行土地徵收的時候,首先需要發出通知到被徵收人,然後與對方協商一致以後,由幼兒園單位的相關部門和土地的所有權人簽訂土地補償的協議。並且需要在約定的期限以內一次性支付土地補償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