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資金來源難以審查。
2、借款人個人信用風險較大。
3、運營模式不當易踩非法集資的紅線。
4、沉澱資金安全性低。
5、貸後資金用途難以監管。
6、借貸雙方金融隱私權無法有效保護。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