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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廢金融債務行為怎麼認定的呢

債務債權律師解答 閲讀(1.36W)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認定為逃廢金融債務:
1.拒不履行到期債務且故意拖欠銀行到期貸款本息,借款逾期、欠息時間達半年以上的。
2.借款人違反國家法律和金融法規規定,在未徵得債權金融機構同意並落實債務的情況下,藉機轉移有效資產,使金融債權懸空的。
3.企業通過破產等形式出售有效資產,所得資金不依法償還金融債務;對貸款人已依法取得抵押權的抵押物,未經抵押權人同意而實施出售,導致金融債務懸空的。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條 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
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

逃廢金融債務行為怎麼認定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