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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留置權是如何成立的

債務債權律師解答 閲讀(1.29W)

留置權是指當債務人逾期不履行債務時,合法佔有債務人動產的債權人有權留置動產並享有對該動產的優先受償權。
具備下列要件租賃留置權成立:
1.債權人佔有債務人之動產。
2.債權已屆清償期。
3.動產之佔有與債權屬同一法律關係。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條: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佔有的債務人的動產,並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權人為留置權人,佔有的動產為留置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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