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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二、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三、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四、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五條 合夥人的債權人不得代位行使合夥人依照本章規定和合夥合同享有的權利,但是合夥人享有的利益分配請求權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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