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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不安抗辯權應具備哪些條件

債務債權律師解答 閲讀(1.49W)

貸款人行使不安抗辯權的條件是:
1、因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且兩債務間具有對價關係。
2、主張不安抗辯權的一方應當先履行債務,且其債務已屆清償期。
3、先履行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後履行方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條,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行使不安抗辯權應具備哪些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