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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決不具有法律效力怎麼辦?

行政處罰 閲讀(2.21W)

一、行政裁決不具有法律效力怎麼辦?

行政裁決不具有法律效力怎麼辦?

行政裁決不具備法律效力的,需要重新裁定。當事人對行政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行政裁決是指行政主體依照法律授權和法定程序,對當事人之間發生的與行政管理活動密切相關的、與合同無關的特定民事、經濟糾紛進行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裁決又稱為行政司法。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行政裁決主要有以下幾類:

(1)損害賠償裁決。這是指行政機關對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因涉及與行政管理相關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而引起的賠償爭議所作的裁決。

(2)權屬糾紛裁決。這是指行政主體對平等主體之間,因涉及與行政管理相關的某一財產、資源的所有權、使用權的歸屬發生爭議所作出的裁決。

(3)侵權糾紛裁決。這是指在平等主體之間,一方當事人認為其行政法上的合法權益受到了另一方侵犯時,依法請求行政機關制止侵害,並責令侵權方對其侵害行為已造成的損失予以賠償。

二、行政裁決申請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行政裁決是行政機關單方面作出的行政行為,對雙方當事人都具有約束力。但是當事人對行政裁決不服的,那麼可以通過行政訴訟或者行政複議的方式解決。

拆遷人申請行政裁決,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1、裁決申請書;

2、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個人身份證、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3、裁決請求事項的相關證明材料,以房屋拆遷為例:被拆遷房屋權屬證明材料、被拆遷房屋的估價報告、對被申請人的補償安置方案、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協商記錄、未達成協議的被拆遷人比例及原因、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認為應當提供的與行政裁決有關的其他材料。

4、其他材料。

綜上所述,拆遷户申請行政裁決時,應該提交裁決申請書,提供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材料,包括但不限於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裁決申請書中的裁決請求事項要有相關的證明材料以及裁決機構規定的其他材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