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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侵佔共犯的故意如何認定

職務侵佔辯護 閲讀(1.53W)

認定如下:
(1)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
(2)行為人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抱着希望或放任的態度。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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