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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自衞打死人賠錢嗎?

刑事賠償 閲讀(2.03W)

一、當事人自衞打死人賠錢嗎?

當事人自衞打死人賠錢嗎?

法律明確規定,正當防衞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因正當防衞造成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1、《刑法》第二十條 【正當防衞】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衞,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衞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衞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衞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2、《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八條 因正當防衞造成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正當防衞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二、具體情況

自衞中的武力行為的使用,必須首先具有對方的暴力行為,或至少自衞者合理地相信他人的非法暴力行為的存在。非法的暴力行為一般包括犯罪行為,如謀殺、非預謀性殺人、企圖的謀殺的毆擊、襲擊等,和侵權行為(一般是毆打和恐嚇),對合法的武力不能使用暴力進行自衞。

對加害行為以武力進行自衞所要滿足的條件在於自衞者必須合理地相信:

(1)本人處於即時非法的身體傷害的危險之中;

(2)自衞中使用的武力是避免遭受這一危險所必需的。

自衞中使用武力的程度必須在合理的限度以內,法律認為自衞中武力的程度必須為自衞者意圖抗擊加害行為的武力程度具有合理對等關係,對於對方的非致命打擊,即單純的身體傷害的威脅,只能以非致命的武力(Non-deadly force)進行自衞;對於對方的致命打擊,即死亡和嚴重身體傷害的威脅,可以以致命的武力(Deadly force)進行自衞。但是對於對方的非致命打擊卻不能使用致命的武力進行自衞,因這種自衞超出了合理的武力限度。

在遇到致命打擊的危險時,受害人是否絕對可以以致命的武力進行回擊,有的法律和判例中強調必須首先採取退卻的步驟,只有在不能退卻以避免受到致命的打擊的時候,才可以以致命的武力進行自衞,另一些法律或判例則沒有要求首先採取退卻的步驟。參見“退卻的必要”。

需要明確的是,對於自衞打死人的情況下,應當區分是否屬於正當防衞,我國法律上對於正當防衞的認定條件有明確的規定的,在符合相關條件的條件下,是不需要追究相關法律責任的,具體情況下應當同司法機關在調查取證後作出合法的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