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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架時正當防衞致人輕傷的需要賠償嗎?

刑事犯罪辯護 閲讀(1.91W)

一、打架時正當防衞致人輕傷的需要賠償嗎?

打架時正當防衞致人輕傷的需要賠償嗎?

打架時正當防衞致人輕傷的不需要賠償,根據規定,因正當防衞造成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既然已經認定防衞人的行為確屬正當防衞,那麼就該免除其致人傷害的民事責任。未超過必要限度的正當防衞不產生賠償責任,既不用負刑事責任,也不用負民事責任。但實行防衞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超過這一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是防衞過當。防衞行為一旦過當,正當防衞也就不能成立。

二、正當防衞的條件有哪些?

(1)必須是為了保衞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利,才能實施正當防衞。

在這一行為中,防衞目的的正義性是正當防衞首要條件,特別要注意的是,出於保護非法利益的目的而實施的“防衞”不是正當防衞;如果以引誘的手段故意激怒他人襲擊自己,打死打傷他人的不是正當防衞;賭博犯罪時,為保護賭資而將另外搶劫贓物的罪犯打死打傷的行為也不是正當防衞;

(2)必須是針對不法侵害行為而進行的防衞。

也就是説,當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受到非法侵害時才能採取防衞行為。尤其要指出的是,對合法行為不能進行防衞。如司法機關逮捕人犯、執行搜查任務時,拒捕、拒查者或第三者進行的反抗,不叫正當防衞;

(3)必須是針對實施不法侵害行為的人進行防衞。

對實施不法行為者的親屬或其他人進行報復的行為不是正當防衞;

(4)必須是對正在進行的不法行為進行的防衞。

對還沒有開始或已經停止的不法侵害不能進行防衞。如搶劫犯正在搶劫,被搶劫的人和羣眾可以防衞。如果搶劫者已被羣眾抓住,這時就不能以正當防衞的理由對其繼續打擊,而應扭送公安機關;

(5)正當防衞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

《刑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正當防衞明顯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付刑事責任”

在對是否需要賠償的問題進行認定之前,應當對正當防衞進行認定,屬於正當防衞的顯然是不需要賠償的,但如果不屬於正當防衞,或者屬於防衞過當的情況,那麼顯然是需要追究相關的刑事責任的,具體情況可以依據法律規定來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