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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伙敲詐勒索罪如何進行認定

刑事犯罪辯護 閲讀(3.07W)

團伙敲詐勒索罪如何進行認定

隨着我國經濟的高速發展,社會日趨複雜,重大犯罪多以團伙型出現。而敲詐勒索作為侵犯財產類犯罪的一種,隨着社會各類矛盾的激化,不斷向團伙型轉變。但在司法實踐中,各級法院只會以《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作為敲詐勒索罪定罪量刑的依據,並不存在團伙敲詐勒索罪的罪名,而團伙敲詐勒索只是敲詐勒索罪的一種形態。本站在本文中主要對團伙敲詐勒索的定罪、量刑予以闡述,希望能幫助您解決疑問。

一、團伙敲詐勒索罪如何進行認定

要清楚《刑法》對於犯罪團伙的認定。犯罪團伙 兩個以上成員之間,基於共同的犯罪意圖和目標,以共同的需要、興趣、價值觀念等心理因素作為精神紐帶,糾合在一起,多次共同進行違法犯罪活動,比較鬆散的非正式羣體。它是共同犯罪的一種組織形式。

(一)敲詐勒索罪的構成要件

1、行為人為一般犯罪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2、行為人必須使用威脅或者要挾的方法勒索財物,這是敲詐勒索罪最主要的特點。威脅和要挾,是指通過對被害人及其親屬精神上的強制,使其在心理上造成恐懼,產生壓力。威脅或者要挾的方法多種多樣,如以將要實行暴力;揭發隱私、違法犯罪活動;毀壞名譽相威脅等等。其形式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還可以通過第三者轉達;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暗示。在取得他人財物的時間上,既可以迫使對方當場交出,也可以限期交出。總之,是通過對公私財物所有人、保管人實行精神上的強制,使其產生恐懼、畏難心理,不得已而交出財物。

3、行為人必須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如果是其他目的,如債權人為討債而威脅債務人的,則不構成本罪。

(二)團伙敲詐勒索的認定

1、要清楚《刑法》對於犯罪團伙的認定。犯罪團伙兩個以上成員之間,基於共同的犯罪意圖和目標,以共同的需要、興趣、價值觀念等心理因素作為精神紐帶,糾合在一起,多次共同進行違法犯罪活動,比較鬆散的非正式羣體。它是共同犯罪的一種組織形式。

2、要清楚團伙敲詐勒索與犯罪集團所實施的敲詐勒索的區別。《刑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二者的主要區別在於組織構成上。犯罪集團有着嚴密的組織構成,犯罪分子之間分工明確,管理嚴格,有明確的主從犯;而團伙犯罪主要是自發產生,組織鬆散,沒有明確的主犯。

二、團伙敲詐勒索以敲詐勒索的量刑

(一)敲詐勒索罪的量刑標準如下:

第一條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和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准。

第二條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數額較大”的標準可以按照本解釋第一條規定標準的百分之五十確定:

1、曾因敲詐勒索受過刑事處罰的;

2、一年內曾因敲詐勒索受過行政處罰的;

3、對未成年人、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敲詐勒索的;

4、以將要實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殺人、綁架等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犯罪相威脅敲詐勒索的;

5、以黑惡勢力名義敲詐勒索的;

6、利用或者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軍人、新聞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詐勒索的;

7、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第三條 二年內敲詐勒索三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的“多次敲詐勒索”。

第四條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三項至第七項規定的情形之一,數額達到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百分之八十的,可以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第五條敲詐勒索數額較大,行為人認罪、悔罪,退贓、退賠,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犯罪情節輕微,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1、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

2、沒有參與分贓或者獲贓較少且不是主犯的;

3、被害人諒解的;

4、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

第六條 敲詐勒索近親屬的財物,獲得諒解的,一般不認為是犯罪;認定為犯罪的,應當酌情從寬處理。

被害人對敲詐勒索的發生存在過錯的,根據被害人過錯程度和案件其他情況,可以對行為人酌情從寬處理;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第七條 明知他人實施敲詐勒索犯罪,為其提供信用卡、手機卡、通訊工具、通訊傳輸通道、網絡技術支持等幫助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第八條 對犯敲詐勒索罪的被告人,應當在二千元以上、敲詐勒索數額的二倍以下判處罰金;被告人沒有獲得財物的,應當在二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判處罰金。

(二)團伙敲詐勒索的量刑標準

團伙犯罪屬於共同犯罪的一種。量刑處罰以《刑法》第二十五條、二十六條為準。如下:

《刑法》第二十五條: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第二十六條: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對於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綜上,對於團伙敲詐勒索罪的認定,其僅是敲詐勒索罪的一個形態,不是一個獨立的罪名。在司法實踐中,團伙敲詐勒索一般認定為共同犯罪,不分主從犯,但因其具有共同犯罪的特殊性,比照一般的敲着勒索行為,在定罪與量刑的認定上要根據不同情況區別對待。以上是我為您解釋的團伙敲詐勒索罪,希望以上內容能幫助您解答疑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