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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預備未遂中止三者的相同點有嗎?

刑法法規 閲讀(7.19K)

一、犯罪預備未遂中止三者的相同點有嗎?

犯罪預備未遂中止三者的相同點有嗎?

根據法律規定,犯罪預備,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三者的相同點:三者都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態,即犯罪行為都沒有最終完成,沒有達到犯罪既遂。且在處罰上犯罪預備與犯罪未遂可以從輕減輕處罰;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三者的不同點:犯罪預備與犯罪未遂是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沒有完成,而犯罪中止是由於犯罪分子出於主觀認知而主動放棄或者是有效防止犯罪結果發生,而不是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止。

二、犯罪未遂的處罰有哪些?

對於未遂犯的處罰原則問題,應當注意兩個方面:一是以既遂犯的處罰為參照,二是適當從寬處罰,即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刑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已經着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構成犯罪未遂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犯罪分子已着手實行犯罪;

(2)犯罪未得逞;

(3)犯罪未得逞是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刑法規定, 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三、犯罪未遂與犯罪中止的區別有哪些?

犯罪中止是犯罪分子自動地放棄犯罪或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而犯罪未遂是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止的。

1、發生的時間不同。犯罪未遂發生在已經着手實施犯罪以後,犯罪預備階段不存在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則要求必須在犯罪過程中放棄犯罪,即在實施犯罪預備或者在着手實施犯罪以後,達到即遂以前放棄犯罪,均能構成犯罪中止。

2、未能完成犯罪的原因不同。在犯罪未遂中,犯罪未能得逞是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的實際結果違背行為人的本意,即欲為而不能為。在犯罪中止中,行為人出於自己的意志而主動放棄當時可以繼續實施和完成的犯罪,即能為而不為。這是犯罪中止與犯罪未遂的根本區別。

3、行為結果不同。犯罪未遂的結果是犯罪未逞,是指行為人沒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構成要件,並不等於不發生任何損害結果。犯罪中止要求行為人必須徹底地放棄犯罪。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犯罪中止還要求行為人必須有效地防止他已經實施的犯罪行為之法定犯罪結果的發生。

4、刑事責任不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條第1款規定:“已經着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4條第1款規定:“在犯罪過程中,自動中止犯罪或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發生的,是犯罪中止。”

綜合上面所説的,犯罪預備就是對犯罪前做準備的工作,而對於未遂就是屬於因犯罪沒有達到既遂的結果,而對於中止就是在犯罪的過程中中止了自己的犯罪行為,對於這三種都是沒有達到最後的目的性,從而在處理的時候就會結合不同的情況來進行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