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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預備未遂中止的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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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預備未遂中止的聯繫

無罪辯護的結果只有兩個:一個是公訴人得到法院支持,被告人被判決有罪;一個是辯護觀點被法院採納,被告人被判決無罪。但是,由於一般進行公訴的案件在證據力方面被告人很難翻盤勝訴,如果一味作無罪辯護,實際上對被告人是相當不利的,所以,實踐中律師在看完案件卷宗後(被告人無權看),會勸説被告人做有罪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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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預備和未遂的聯繫是什麼

1、概念不同犯罪預備是指為了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而已經着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2、處罰不同

對於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犯罪預備是着手實施前的階段,而犯罪未遂則是已經着手實施,但是因為其他外界原因沒得逞,比如想盜竊因為有人巡邏沒偷成,比如想搶劫因為遭到反抗沒搶到錢,但是行為實施時已經構成犯罪,只是沒有得到財物而已。但如果為盜竊去購買鉗子等作案工具,為搶劫去購買槍支、刀具或踩點等顯然是在為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屬於犯罪預備。

刑法第22條第1款規定:“為了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

3、特徵不同

犯罪預備具有四個特徵:

(1)主觀上為了實行犯罪;

(2)客觀上實施了犯罪預備行為;

(3)事實上未能着手實施犯罪

(4)未能着手實行犯罪是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刑法第23條第1款規定:“已經着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犯罪未遂具備三個特徵:

(1)已經着手實行犯罪;

(2)犯罪未得逞;

(3)犯罪未得逞是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原因。

我國刑法理論通説認為,犯罪未遂與犯罪預備的主要界限在於:行為人是否已經着手實行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