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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上什麼是委託辯護?

無罪辯護 閲讀(2.15W)

一、司法解釋上什麼是委託辯護?

司法解釋上什麼是委託辯護?

委託辯護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方委託別人來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辯護。刑事訴訟法第33條和第34條規定了委託辯護的相關內容。

1. 辯護人的人數。

刑事訴訟法第33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在同一個時間裏面,一個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最多可以委託兩名辯護人。

2.辯護人的範圍。

刑事訴訟法第33條告訴我們,辯護人的範圍有正反兩個方面的規定,從正面來講,32條規定了三種人可以擔任辯護人:第一種人是律師;第二種人是人民團體推薦的或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第三種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或者是親友。

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二款還從反面規定了不能擔任辯護人的人有兩類:第一類是正在被執行刑罰的人和宣告緩刑的人,注意正在執行刑罰的人並不等於正在服刑,正在服刑的範圍小,正在執行刑罰的範圍大;第二類是其他被依法限制、剝奪人身自由的人。

3.委託辯護開始的時間。

委託辯護開始的時間規定在刑事訴訟法第34條中,首先,法律只規定了一個開始的時間,公訴案件進入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託辯護人。

二、指定辯護指什麼

指定辯護是指人民法院對於特殊案件的被告人指定辯護人。

1.既然是由人民法院來進行指定,就意味着這個指定辯護存在的時期是整個審判階段,因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都不存在為犯罪嫌疑人指定辯護人的義務,也就意味着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是沒有指定辯護的,指定辯護只存在於審判階段。可見,三種辯護當中,指定辯護存在時間是最短的,僅限於審判階段。

2.經過司法解釋,我們能夠得出這樣的結論,審判階段的指定辯護不僅一審程序當中存在,同樣也要適用於第二審程序。

3.指定辯護不僅存在於公訴程序,也應當存在於自訴程序,當案件具備指定辯護的條件時,即使是一個自訴案件,人民法院也應當去履行指定辯護的義務,所以,公訴程序和自訴程序都應該有指定辯護。

委託辯護在司法實踐中是比較常見的,根據法律規定,犯罪嫌疑人有權為自己辯護或者委託其他人員進行辯護,但必須符合擔任辯護人的相關條件,法律上也有明確規定什麼人可以擔任辯護人,辯護人應當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來進行合法的委託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