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誹謗罪和誣告陷害罪的區別有哪些?

名譽毀謗 閲讀(3.08W)

誹謗罪和誣告陷害罪的區別有哪些?

我們知道,誹謗是指虛構事實真相以損害他人名譽的一種行為,誹謗是會構成犯罪的,它不僅對受害者的名譽產生了不良影響,還有可能會造成受害者精神上的損害。與誹謗罪類似的罪名有誣告陷害罪,那誹謗罪和誣告陷害罪的區別有哪些?一起通過以下文章來了解一下吧。

一、誹謗罪和誣告陷害罪的區別有哪些?

二者都是針對特定對象,採用捏造事實的手段實施的。不同之處在於:

(1)所捏造的事實內容不同。誣告陷害捏造的是犯罪的事實,誹謗罪捏造的是足以損害他人人格、名譽的事實。

(2)行為方式不同。誣告陷害是向政府機關和有關部門告發,誹謗則是當眾或者向第三者散佈。

(3)主觀方面不同。誣告陷害的意圖是使他人受刑事處分,誹謗則是意圖損害他人的人格、名譽

二、誹謗罪的量刑標準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犯本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這裏所謂“告訴的才處理”,是指犯誹謗罪,被害人自訴告發的,法院才受理,否則不受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例如,因誹謗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引起當地羣眾公憤的;誹謗外國人影響國際關係的,等等,如果受害人不告訴或不能告訴,人民檢察院應提起公訴。

不構成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規定:

1、泄露並宣揚他人隱私,給他人名譽造成不良影響的,是侵害名譽權的行為,不構成誹謗罪。

2、法人、團體、組織不能成為誹謗罪的犯罪對象。

三、誣告陷害罪的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第17條的規定,誣告陷害罪的主體是任何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即屬於一般主體。但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誣告陷害罪的,從重處罰;雖已年滿16週歲但不滿18週歲的人犯誣告陷害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16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誹謗罪的當事人實施誹謗的目的在於損害他人名譽,而誣告陷害罪則不同,當事人捏造事實的目的是想讓受害者受到刑事處罰,後者的性質較前者更為嚴重,因此後者的量刑也會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