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在簽訂合同的時候,房主會要求房客繳納一定數額的押金,然後再繳納房租費用。押金只有在退房的時候才可以被退回,是不可以抵扣房租的。
押金,是一方當事人將一定費用存放在對方處保證自己的行為不會對對方利益造成損害,如果造成損害的可以以此費用據實支付或另行賠償。在雙方法律關係不存在且無其他糾紛後,則押金應予以退還。在違約時將會被扣除。
押金,實務中也稱保證金,風險抵押金等。是指當事人雙方約定,債務人或第三人向債權人給付一定的金額作為其履行債務的擔保,債務履行時,返還押金或予抵扣;債務不履行時,債權人得就該款項優先受償。給付押金的人,稱出押人,一般就是債務人或第三人。受領押金的人,稱受押人,他是債權人。
依據我國《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的規定,租賃合同中租金條款包括租金數額、租金給付方式和時間等內容,而押金條款應該包括押金數額、押金退還條件等內容。
《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
第七條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依法訂立租賃合同。房屋租賃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雙方約定,一般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房屋租賃當事人的姓名(名稱)和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積、結構、附屬設施,傢俱和家電等室內設施狀況;
(三)租金和押金數額、支付方式;
(四)租賃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五)房屋和室內設施的安全性能;
(六)租賃期限;
(七)房屋維修責任;
(八)物業服務、水、電、燃氣等相關費用的繳納;
(九)爭議解決辦法和違約責任;
(十)其他約定。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在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房屋被徵收或者拆遷時的處理辦法。
建設(房地產)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房屋租賃合同示範文本,供當事人選用。
在房屋租賃過程中,往往存在先交付押金的情形,之所以需要押金,是為了全面的維護出租人的合法權益。承租人在租賃房屋的過程中,有可能由於不慎使用房屋導致了房屋質量受損或者其他損害出租人權益的行為的,出租人可以扣除押金以彌補虧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