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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判免予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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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判免予刑事處罰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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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怎麼判刑處罰

人民法院在審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要正確適用刑法、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試行)》、《關於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有關規定,嚴肅執法,認真貫徹“寓教於審,懲教結合”的基本原則,審理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對未成年人犯罪具體量刑時,不但要根據犯罪事實、犯罪性質和危害社會的程度,還要充分考慮其犯罪的動機、是否初犯、偶犯或者慣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等情況,以及犯罪後有無悔罪、一貫表現等情況,決定對其從輕還是減輕處罰,使判處的刑罰有利於未成年犯罪改過自新和健康成長。

根據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解釋,對未成年人犯罪量刑時要注意以下情況:

1、對犯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罪的未成年犯,除依法判處無期徒刑以外的,一般不附加剝奪政治權利,也不應單獨適用剝奪政治權利。這是因為未成年人年齡小,政治權利的不少內容本來就無權行使,如選舉權、被選舉權等等。他們本身尚不是政治權利主體,對其剝奪政治權利無實際意義。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應當”的含義是法定指令性,“減輕”是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判處,“從輕”是在法定刑以內輕判。同時應注意到對未成年人罪犯不能適用死刑,包括不能適用死緩。

3、未成年人犯罪給被害人造成物質損失的,其附帶民事賠償責任由監護人承擔,未成年人有個人財產的,應當由本人承擔,不足部分由監護人予以賠償。單位承擔監護人的除外。對未成年人適用罰金或沒收財產是一種附加。根據罪責自負原則,一般應當由罪犯本人承擔。對於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

4、對未成年罪犯中的初犯、偶犯,如果罪行較輕,悔罪表現好,並有犯罪預備、中止、防衞過當、避險過當等情形或屬被脅迫、屬從犯,或有自首、立功表現的,一般應當免予刑事處罰。

5、大膽適用緩刑,減少關押,防止“近墨者黑”。對未成年犯應儘量在家庭、學校和社會上改造,對於宣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不是法定)的未成年罪犯,只要犯罪後有悔罪表現的,家庭有監護條件或者社會幫教措施能夠落實,認為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應當適用緩刑,以免造成勞改場所交叉感染。同時充分發揮家庭及社會教育、感化、挽救的作用,為未成年人創造良好的改造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