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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予刑事處罰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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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予刑事處罰判決書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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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免予刑事處罰和免除處罰有什麼區別?

第一,免於刑事處罰是被告人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免除處罰是被告人具有一定的量刑情節,如: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衞過當、避險過當、犯罪預備、犯罪中止、從犯、脅從犯、犯罪後自首、立功等,人民法院判決免除處罰。rn第二,二者在適用法律上有區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即對雖然構成犯罪的被告人,只要符合“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法定要求,則可以免予刑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