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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國強姦罪一刀切 | 沒有“嫖宿幼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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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國強姦罪一刀切,沒有“嫖宿幼女罪”

   嫖宿幼女罪不利於打擊強迫未成年人提供色情服務犯罪行為。強迫未成年人提供色情服務是嚴重的犯罪行為,給未成年人造成了嚴重的身體和精神傷害。為了加強對不滿14週歲幼女的保護,預防侵害其權益的惡性案件發生,今年初就有政協委員建議取消《刑法》規定的嫖宿幼女罪罪名,對嫖宿幼女的行為按照《刑法》規定的強姦罪從重處罰,符合法定情節的,依法判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但法律還未改變,就又發生這樣的案件。

   許多嫖宿幼女的人,都有買處思想,明知對方是幼女而姦淫,完全具備姦淫幼女的強姦罪構成要件,理應定強姦罪。嫖宿這一情節只是應當作為姦淫幼女的強姦罪的一個從重處罰的因素。從其他國家刑法的規定上看,也沒有規定嫖宿幼女罪的,基本上都是規定一個法定年齡,同低於這個年齡的女童發生性關係都以強姦罪論處,也就是法定強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