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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限制違約金過高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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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限制違約金過高是否合理?

競業限制的主體主要是企業中涉及企業商業機密或者重要技術的員工,以維護企業的利益為首要目的而簽署的協議,一旦違反了約定的內容,就需要賠付違約金,一般情況下,違約金在簽署該協議時就已經確定了,但是,違約金也不能約定過高。本文中將對“競業限制違約金過高是否合理”進行介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競業限制違約金過高是否合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實踐中,關於競業限制協議如何適用,是令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都很困惑的問題。

是不是簽訂了競業限制協議就有效呢?事實上,競業限制需建立在用人單位約定並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前提下才有效力。即,雙方解除勞動關係後,用人單位需要按照協議預先約定的經濟補償金按月支付,該協議方才生效。如果在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條件下,勞動者仍違反該協議,從事相關行業,則需要向單位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該如何約定呢?現行法律尚未對此明文規定,可以在當事人之間自由約定。

那是否雙方可以約定不平等補償?單位只支付三個月工資,要求勞動者遵守約定一年是否合理;或者,單位只支付最低工資,而勞動者一旦違約,需要支付違約金為一年,甚至超過一年呢?根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五百八十五條“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故,如果單位對於勞動者違約金的約定,並非隨意。如果過高,勞動者可用不遵守,可向有關機構提起仲裁或訴訟要求減少。

通過閲讀文章我們可以清楚的知道國家對違約金的金額沒有具體的要求,違約金是由用人單位和員工進行協商確定的,但是如果雙方約定的違約金數額過高,則可以向法院申請適當的減少違約金數額。如您想要了解更多的內容,可登陸本站網,諮詢在線律師,我們將竭誠為您解答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