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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工作收童工不違法?

勞動保障 閲讀(2.52W)

一、什麼工作收童工不違法?

什麼工作收童工不違法?

任何性質的工作收童工都是違法的。我國相關的法律中明確規定包括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工商户在內的用人單位,均不得招用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也就是童工;同時禁止任何單位或個人為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禁止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開業從事個體經營活動。

二、僱傭童工緻其受傷將如何處罰?

1、若童工在被送回到其所居住地之前所受到的全部傷病醫療費用全部由聘請童工的廠家或個人全額負責。並且支付童工在受治療過程中的一切支出費用。童工傷病痊癒後由當地的勞動鑑定委員來鑑定童工的痊癒情況且聘請童工的廠家或是個人給予童工一定分量的撫卹金。

2、若童工在勞動過程中死亡,聘請童工的廠家或個人應給予童工家人或是其他的監護人員喪禮輔助費用,並進行經濟幫補和給予經濟補償,而且受到來自於縣級以上的勞動部門的行政處罰,在童工發生事故身亡的過程中聘請童工的廠家或個人構成犯罪的,應由司法部門追究法律責任。

三、對強迫勞動僱主如何處罰?

強迫勞動是指用人單位違反勞動管理法規,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強迫職工勞動,情節嚴重的行為。

1、用人單位違反勞動管理法規,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強迫職工勞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違反勞動管理法規,僱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從事超強度體力勞動的,或者從事高空、井下的作業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險環境下從事勞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由公安機關對責任人員處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罰款或者警告;構成犯罪的,對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2)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勞動者的。

如果發現有兒童從事符合上述童工定義的工作,公司應建立、紀錄、保留旨在救濟這些兒童的政策和措施,並將其向員工及利益相關方有效傳達。公司還應給這些兒童提供足夠支持以使之接受學校教育直到超過上述定義下兒童年齡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