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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使用童工的處罰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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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使用童工的處罰標準

孩子是上天賜予人類最珍貴的禮物,保護兒童也是刻在我們骨子裏的本能,而“童工”則是困苦生活和利益驅使下的產物,雖然國家法律明令禁止僱傭童工,但是在金錢的誘惑下,童工還是層出不窮。那麼企業使用童工的處罰標準是什麼呢?下面小編整理了一些內容給大家瞭解一下。

使用童工罰款標準的規定:

為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國務院令第364號公佈了《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禁止用人單位招用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根據規定,包括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工商户在內的用人單位,均不得招用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也就是童工;同時禁止任何單位或個人為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禁止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開業從事個體經營活動。 不滿16週歲,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有義務保障其不被用人單位非法招用,用人單位在招用人員時也須核查被招用人員的身份證,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教育、衞生等行政部門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羣眾組織負有相關義務。

第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適用本規定:

(一)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户、農户、城鎮居民(以下統稱個人)使用童工的;

(二)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允許少年、兒童做童工,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

(三)職業介紹機構以及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為未滿十六週歲的少年、兒童介紹職業的;

(四)單位或者個人為少年、兒童做童工出具假證明的。

第二條

對違反規定的個人,罰款標準:

(一)使用童工從事營利性生產勞動的,每使用一名童工,罰款600~1200元。

(二)使用童工從事家庭服務性勞動的,每使用一名童工,罰款300~600元。

(三)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允許少年、兒童做童工,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罰款300~600元。

(四)為未滿十六週歲的少年、兒童介紹職業的,每介紹一名童工,罰款600~1200元。

第三條

對違反規定的單位,罰款標準:

(一)對單位使用童工的,根據國務院《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規定,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具體罰款標準。

(二)職業介紹機構以及其他單位為未滿十六週歲的少年、兒童介紹職業的,每介紹一名童工,罰款1500~3000元。

(三)為未滿十六週歲的少年、兒童做童工出具假證明的,罰款1500~3000元。

第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在原罰款標準基礎上再加重罰款三倍:

(一)數次(兩次及其以上,下同)使用童工的;

(二)長期(三個月及其以上)使用或者使用多名(三名及其以上,下同)童工的;

(三)數次介紹或者一次介紹多名童工的;

(四)數次為童工出具假證明的。

第五條

罰款一律上繳國庫,並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制定的罰款票據。

第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部門可根據本規定商同級財政部門制定具體罰款標準。

第七條

本規定由縣以上(含縣)勞動行政部門負責執行。

第八條

本規定由勞動部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規定自頒發之日起施行。過去發佈的規定與本規定相牴觸的同時廢止。

綜上所述,企業僱傭童工是違反法律規定的違法行為,企業不但將承擔其法律責任,也將受到勞動保障部門的行政處罰,只有僱傭16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工才屬於合法的勞動者。不滿16週歲,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有義務保障其不被用人單位非法招用的義務。如果大家不瞭解的問題,詳細可諮詢本站在線律師幫忙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