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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上下班途中工傷鑑定的情形有哪些?

工傷鑑定 閲讀(1.31W)

符合上下班途中工傷鑑定的情形有哪些?

根據我國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在工作崗位上因工受傷的,屬於工傷認定的範疇,另外,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傷的,符合條件的話,也可以申請工傷鑑定。其實,在勞動局受理的工傷鑑定案件中,有相當大部分是在上下班途中導致的,那麼,符合上下班途中工傷鑑定的情形有哪些?下面我們一起通過本文學習下相關知識。

一、符合上下班途中工傷鑑定的情形有哪些?

根據我國《社會保險法》和《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規定:“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2、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3、從事屬於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4、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二、申請工傷鑑定流程是怎樣的?

1、申報

(1)單位申請

職工發生傷亡事故後,用人單位應當立即向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報告,並填報《事故傷害報告表》。同時,應在傷亡事故發生或職業病確認診之日起30日內填表寫並提交《工傷認定申請表》和首診病歷本、旁證材料、身份證等有關材料。

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應提交用人單位的營業執照複印件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查詢證明。

(2)職工或直系親屬申請

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期限申請認定的,職工或直系親屬可在傷亡事故或職業病確診之日起一年內直接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2、受理

如職工或其直系親屬的申請超過一年的期限,或不符合管轄權規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將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決定書》。如申請材料不全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當場或在7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請人。

3、調查

對職工或直系親屬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用人單位發出《工傷認定協查通知書》,要求單位提供相關材料,單位應在規定期限內如實提供情況和有關證據,在規定的時間內未能提出相反證據的,視為對職工或其直系親屬提供的證據材料無異議。

如有需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提供的證據進行調查核實。有關單位和個人應據實提供情況和有關證據或證據線索,參保單位有意隱瞞傷亡事故真相,提供虛假證據或數據等材料以及拒絕配合事故調查的,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可以拒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各項費用,轉由用人單位負擔。

4、認定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在正式受理之日起60日內做出認定結論,開出《工傷認定結論書》。工傷認定結論作出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送達用人單位和職工或其直親屬,並抄送工傷保險經辦機構。

綜上所述,不是職工在上下班途中所有的受傷都可以認定為工傷,按照規定,只有職工在上下班過程中,非自身原因導致交通事故,使自己受傷的,才符合上下班途中工傷鑑定條件。職工可以向當地勞動局提出工傷鑑定申請,需要準備好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工傷鑑定申請表及勞動合同等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