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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增值税發票抵扣期限

票據糾紛 閲讀(2.17W)

一、海關增值税發票抵扣期限

海關增值税發票抵扣期限

現在沒有時間限制了。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取消增值税扣税憑證認證確認期限等增值税徵管問題的公告》第一條

增值税一般納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後開具的增值税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税專用繳款書、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税電子普通發票,取消認證確認、稽核比對、申報抵扣的期限。納税人在進行增值税納税申報時,應當通過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增值税發票綜合服務平台對上述扣税憑證信息進行用途確認。

增值税一般納税人取得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開具的增值税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税專用繳款書、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超過認證確認、稽核比對、申報抵扣期限,但符合規定條件的,仍可按照《國家税務總局關於逾期增值税扣税憑證抵扣問題的公告》(2011年第50號,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6號、2018年第31號修改)、《國家税務總局關於未按期申報抵扣增值税扣税憑證有關問題的公告》(2011年第78號,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規定,繼續抵扣進項税額。

根據《關於<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取消增值税扣税憑證認證確認期限等增值税徵管問題的公告>的解讀》第一條規定:

增值税一般納税人取得的2017年1月1日及以後開具的增值税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税專用繳款書、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税電子普通發票,不再需要在360日內認證確認等,已經超期的,也可以自2020年3月1日後,通過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增值税發票綜合服務平台進行用途確認。

增值税一般納税人取得的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開具的增值税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税專用繳款書、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超過認證確認等期限,但符合相關條件的,仍可按照《國家税務總局關於逾期增值税扣税憑證抵扣問題的公告》(2011年第50號,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6號、2018年第31號修改)、《國家税務總局關於未按期申報抵扣增值税扣税憑證有關問題的公告》(2011年第78號,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規定,繼續抵扣其進項税額。

二、什麼是海關增值税

也就是進口增值税,進口增值税,是指進口環節徵繳的增值税,屬於流轉税的一種。不同於一般增值税對在生產、批發、零售等環節的增值額為徵税對象,進口增值税是專門對進口環節的增值額進行徵税的一種增值税。

海關增值税的確立一方面是為了對進口的物品增收一定的税確保國家的財政收入,另一方面就是對我國同類產品的保護。但是對於進口貨物還是有一點的激勵措施的,可以用增值税的發票進行抵扣的,如果還想了解更多,可以諮詢在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