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着對勞動者保護制度的完善,工資福利問題也成為了廣大職工關心的焦點。特別是新《勞動法》實施後,職工的病假工資問題如何計算也日益得到關注。本文整理了相關法律條文與知識,為您提供關於新《勞動法》病假工資計算標準的法律規定的參考。
病假期間的工資一般核算方法為: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不低於本人標準工資的60%支付員工病假工資,但不得低於最低基本工資的80%。
標準工資和基本工資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標準工資包括的工資項目較多,比如獎金、職補啊等等都包括在內。而基本工資就不包括那些名目,基本工資只是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
至於每月能拿多少病假工資,這還得具體根據工資條上的名目來核算。
按患病休養時間計算具體假期工資:
病假期間單位仍應當支付法律所規定的工資,其計算方法如下:
1、患病六個月以內的(疾病休假工資):
①連續工齡不滿二年者,病假工資為前述計算基數的60%;
②連續工齡滿兩年不滿四年者,病假工資為前述計算基數的70%;
③連續工齡滿四年不滿六年者,病假工資為前述計算基數的80%;
④連續工齡滿六年不滿八年者,病假工資為前述計算基數的90%;
⑤連續工齡滿八年及八年以上者,病假工資為前述計算基數的100%。
2、患病六個月以上(疾病救濟費):
①連續工齡不滿一年者,疾病救濟費為前述計算基數的40%;
②連續工齡滿一年不滿三年者,疾病救濟費前述計算基數的50%;
③連續工齡滿三年及三年以上者,疾病救濟費前述計算基數的60%。
病假工資的計算,先按休假時間(以6個月)為標準劃分,再按職工連續工齡劃檔。
應注意的是,患病停工6個月以上的職工,如領取疾病救濟費低於本企業職工月平均工資40%者,應按40%的標準計發,但不能高於該職工月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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