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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關係終止的原因有哪一些

家事糾紛律師解答 閲讀(2.66W)

(一)被監護人方面的原因:
1、被監護人取得或者恢復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被監護人的精神病已經治癒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3、被監護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4、被監護人的父母的恢復;
5、因配偶擔任監護人的,因離婚而終止。
(二)監護人方面的原因:
1、監護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2、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等等。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三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護關係終止:
(一)被監護人取得或者恢復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
(三)被監護人或者監護人死亡;
(四)人民法院認定監護關係終止的其他情形。
監護關係終止後,被監護人仍然需要監護的,應當依法另行確定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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