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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的使用權是什麼

施工合同糾紛 閲讀(1.26W)

在地下游樂場等地下建築物修建人防工程,為戰時存放物資、人員,近期,有人認為地下車庫車位等人防工程使用權應隨房產移交全體業主,因此大家對人防工程的使用權產生了爭議和討論。接下來小編對人防工程的使用權進行介紹,請大家閲讀了解。

人防工程的使用權是什麼

一、人防工程的概念

人防工程是“人民防空工程”的簡稱,它是指國家為了應對戰爭,提高城市整體防護能力,保護人民的生命和財產的需要,修建的地下防護建築及其設備設施。人防工程包括為保障戰時人員與物資掩蔽、人民防空指揮、醫療救護等而單獨修建的地下防護建築,以及結合地面建築修建的戰時可用於防空的地下室。

二、人防工程包括兩種類型

1、單建人防工程,它是指為保障戰時人員與物資掩蔽、醫療救護、人防指揮等單獨修建的地下防護建築。

2、結建人防工程,它是指結合地面民用建築修建的防空地下室。

三、人防工程的所有權

1、單建的人防工程投資者比較明確,在絕大多數情況下,其投資主體是國家。所以,國家享有該類人防工程的所有權。

2、結建人防工程的所有權比較難以認定,《人民防空法》第22條規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修建戰時可用於防空的地下室。因此,城市新建民用建築,必須修建人防工程。但該法並沒有明確此類人防工程歸誰所有。3、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第37條的規定,國防資產歸國家所有。而人防工程亦屬於國防資產,因此,結建的人防工程所有權應歸國家所有。

四、關於人防工程的使用權

1、《人民防空工程平時開發利用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時開發利用應當堅持有償使用、用管結合的原則,平時由投資者使用管理,收益歸投資者所有。《人民防空法》第5條,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由投資者使用管理,收益歸投資者所有。《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定》第51條規定,防空地下室所需資金由建設單位籌措。依據上述規定,小區內的人防工程是由建設單位(即開發商)按國家有關規定投資建設的,因此小區內建設的人防工程應由開發商使用管理並享受收益。

2、有觀點認為小區內建設的人防工程的投資人應是全體業主,因為小區內建設的人防工程雖由開發商投資建設,但開發商已將該費用列入開發成本,並最終體現在房價中,所以小區內建設的人防工程實際投資人應是全體業主。這種觀點值得商榷,按照《商品房銷售面積計算及公用建築面積分攤規則》第9條規定,人防工程面積不計入公用建築面積。可以看出,人防工程建設成本雖對房價產生一定的影響,但購房者購房款中並未直接包含人防工程建設費用。因此,小區內建設的人防工程的投資人應為開發商,而非全體業主。

綜上所述,人防工程能夠提高一個城市的防護能力,以備不時之需。根據上文對人防工程的相關介紹,人防工程的所有權歸國家享有,但人防工程的使用權歸投資人所有,投資人有權利按規定使用和管理人防地下室,享受人防工程的收益。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懷化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