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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實際施工人應首先向合同相對方(轉包人,違法分包人)主張權利。《建設工程合同司法解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2、實際施工人可以發包人為被告直接起訴。3、為方便案件審理,人民法院可追加轉包人或違法分包人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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