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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內離婚協議書怎麼書寫

離婚 閲讀(1.72W)

婚內離婚協議書怎麼書寫

在我國離婚分為兩種方式,一種是協議離婚還有一種是訴訟離婚,婚內離婚就是指在夫妻關係還存在的時候就擬訂好關於離婚協議書的一切,那麼婚內離婚協議書怎麼書寫呢?下面大家就跟本站網站的小編一起來看看吧。

婚內離婚協議書範本

協議人:某, 男,××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市×××路×××號。

協議人:王 某, 女,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市×××路×××號

協議人雙方於××年 月 日在 區人民政府辦理手續。因雙方性格不合無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現雙方就自願離婚一事達成如下協議:

一、張某與王某自願離婚。

二、兒子張亮由女方撫養,由男方每月給付撫養費500元,在每月10號前付清;直至付到18週歲止,18週歲之後的有關費用雙方日後重新協商。

三、夫妻有座落在 路 號的 樓房一套,價值人民幣6萬元,現協商歸女方所有,由女方一次性給付男方現金3萬元。房內的家用電器及傢俱等等(見清單),雙方同意作價2萬元,歸女方所有,女方向男方支付1萬元。

四、夫妻無共同債權及債務。

五、張某可在每月的第一個星期六早上八點接兒子到其居住地,於星期日早上九點送回王某居住地,如臨時或春節探望,可提前一天與王某協商,達成一致後可按協商的辦法進行探望。

本協議一式叁份,雙方各執一份,婚姻登記機關存檔一份,在雙方簽字,並經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相應手續後生效。

協議人:

協議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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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書製作的具體要求

一、財產分割要易操作

離婚協議書中約定的財產分割內容一定要方便操作,以免日後執行麻煩時反悔,而故意製造出不利於執行的事端來。一般來説,錢款支付稍為便捷,離婚協議簽署後執行起來較為痛快。

在房產的變更上,若房屋產權登記在對方一人名下,特別是還有按揭貸款的房屋,變更起來手續更為煩瑣。假如在變更前不能將房貸還清,銀行一般不允許變更借款合同,使得產權過户手續也沒辦法辦理。在這種情況下,要考慮到辦理過户手續的時間,若非得籌錢還貸後辦理過户的,為防止對方事後不再配合辦理過户手續,不妨約定對方不配合辦理產權變更手續的違約責任,以促使對方為免除承擔責任而積極配合相關手續的辦理。

此外,簽署約定時,還應要求將相關的權利文件的原件一併交付。對於房屋的權利文件有:

(1)購房合同及附件;

(2)契税憑證;

(3)教育附加費四税通用憑證;

(4)按揭貸款合同;

(5)房屋所有權證;

(6)交款發票。

二、子女撫養費支付要明確

離婚協議書中約定的子女撫養費的支付應包含三個方面的內容:一為撫養費的數額;二為撫養費的支付週期;三為撫養費的變更條件。

首先,關於撫養費的數額應該具體。

實踐中容易產生爭執的是按某一方工資收入的百分比進行約定。對於一方的工資收入,即便對方的收入穩定,並且離婚前也知道對方的工資收入為多少。但我們知道,工資收入受各種因素的影響非常大,若一方在離婚後的收入總與離婚前保持不變還好説,倘若發生變更,特別是工資增加較多的情況下,該按何種數額支付則很有可能會產生爭議。為此,最好的方式是在離婚協議書約定具體的撫養費的數額。

其次,撫養費的支付週期要明確。

特別是兩地分居較遠,或是一方的收入不穩定的情況下,約定逐月支付很容易出現不能及時支付的情況發生。因而,在有條件的情況下,最好能在離婚協議書約定按季或按年支付較好。當然,實在不行,逐月支付也可以接受,但最好是能下月生活費在上月就能支付,以防止撫養費斷供的情況發生。另外,對於不能按時支付的,應約定一不定的懲罰性措施,以督促支付方及時履行義務。

最後,子女生活費、教育費的需求隨着年齡的增加也會逐漸增多,因而撫養費的支付也應逐漸增多為宜。

而應增加的撫養費數額,在具體到各地的經濟生活水平,小孩的實際需要時,總是難以細化“為此,妥善的方式是,就撫養費的支付能夠逐年按一定的比例增多。比如,在最近二年的撫養費約定為每月支付2000元,第二年隨着物價的上漲等因素影響,可能2000元的撫養費仍不足以維持實際需要。但具體要增加多少則難以計算,為此建議每隔二年增加10%為宜。

三、概括性約定要規範

在離婚協議書中有兩類概括性約定經常使用,一類是:各自名下財產歸各自所有;另一類是:無其他共同債權、債務。

針對第一類約定,當事者的意思應該是權利人署名為誰,誰即享有該項財產或財產性權利的所有權。這裏存在的一個問題是,此約定不是婚內財產約定或婚前財產約定,而是離婚財產分割,是對現有的夫妻共同財產作出分割,並對個人財產的範圍劃清界限。籠統地寫明“各自名下財產歸各自所有”,而不列出具體的財產範圍,很容易導致對方以隱瞞夫妻共同財產為由,要求重新分割部分財產。而這一要求,很有可能會被認為離婚協議書約定不明,而得到法院的支持。

對於第二類,“無其他共同債權、債務”或“無其他共同債權、債務爭議”的約定,同樣存在隱瞞夫妻共同財產的嫌疑。當然,若仍有共同債務,這種約定無法對抗債權人的主張,約定無效。若有以一方名義對外的債權,此約定的本義可能就是歸其一方享有,而且雙方在簽訂離婚協議書時也明確了這樣的意思,就是在書面約定時沒有注意。在離婚手續辦理後,另一方發現對方名下有債權的,仍可以要求對這部分債權重新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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