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房屋只屬於夫妻一方,則拆遷補償款只能屬於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離婚財產分割時不參與分割。因此,此種情況下,離婚拆遷補償款不進行分割。
離婚房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也就是夫妻共同擁有房子的產權,房屋拆遷補償款是對夫妻的共同補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因此拆遷補償款在離婚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平均分配。當然,一般情況下是平均分配,在分配時需要同其他共同財產一樣參照照顧無過錯方、女方、撫養子女一方的原則,對拆遷補償款進行分配。
婚姻存續期間發生的拆遷,離婚後女方能夠分得的拆遷利益,主要根據具體的拆遷政策、拆遷協議及女方婚後對於被拆遷房屋翻擴建的貢獻情況,綜合考慮夫妻雙方婚姻存續期間等其他因素進行分配。
二、哪些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三、夫妻對共同財產處理的原則有哪些?
夫妻共同財產的性質是共同共有,不是按份共有,因此夫妻對全部共同財產,應當不分份額地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同等的義務。不能根據夫妻雙方經濟收入的多少來確定其享有共同財產所有權的多少。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夫妻一方在處分共同財產時,另一方明知其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事後不得以自己未參加處分為由否認處分的法律效力。
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處分共同財產的,對方有權請求宣告該處分行為無效,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即如果第三人不知道也無從知道夫妻一方的行為屬於擅自處分行為的,該處分行為有效。一方因擅自處分行為給配偶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因一方擅自處分行為所負的債務,應由該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離婚 財產的當事人雙方協調解決,雙方不能夠協商的應積極的向當地的人民法院進行訴訟辦理。我國的人民法院在辦理時,應考慮離婚案件的案情、雙方的財產情況、共有情況等,保護離婚案件無過錯方,照顧案件中無過錯、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