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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糾紛的案由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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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糾紛的案由認定

一、離婚糾紛的案由認定

離婚是指夫妻雙方依據法定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係的法律行為。夫妻雙方離婚,必須遵守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否則將不發生離婚的法律效力,其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婚姻關係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適用本案由。

二、離婚的概念離婚糾紛包括

1、離婚糾紛;

2、離婚後財產糾紛;

3、離婚後損害賠償糾紛;

4、共同財產分割糾紛;

5子女撫養糾紛。

因離婚糾紛而進行的離婚訴訟是典型的複合之訴,也包括了以上涉及範圍的訴訟,這些爭議的裁決原則均規定於婚姻法中,相關司法解釋作出了進一步的細化。

離婚糾紛廣義來説應該包括矛盾、爭議,夫妻雙方一般性質的吵架,只要沒有鬧到離婚的地步,自然也算不上離婚糾紛。

三、對於一般離婚糾紛案件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規定:“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四、對於一些特殊情形的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22條規定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三)對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條規定:“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被勞動教養地人民法院管轄。”

五、對於軍婚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1條規定:“非軍人對軍人提出的離婚訴訟,如果軍人一方為非文職軍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離婚訴訟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六、對於涉外婚姻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3條規定:“在國內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14條規定:“在國外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15條規定:“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如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

第16條規定:“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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