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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斷工齡款是否是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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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斷工齡款是否是夫妻共同財產

買斷工齡,通俗地講,就是企業讓那些幾乎幹了一輩子的員工拿點遣散費走人。所謂買斷工齡的做法,充其量是一種企業支付高額經濟補償,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那麼買斷工齡的錢能不能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進行分割呢?本文將為您介紹。

“買斷工齡款”是用人單位因解除勞動合同而對原告個人的補償,具有個人屬性以及帶有一定的再就業風險。這種做法沒有相應的法律依據,是特定時代的特定產物。

離婚時買斷工齡款如何分割

“買斷工齡款”與特定的人身不可分離,不論有無婚姻關係存在,這種針對下崗或提前退休而獲得的財產的事實依然可以獨立發生,買斷工齡款是對其失去工作後的一種經濟扶助,帶有較強的人身依附性。對勞動者而言,買斷工齡款是以放棄長期和穩定的勞動收入為代價而換來的,勞動者失去工作也就面臨生存危機。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為夫妻一方的財產。從該規定來看,體現了將一些具有嚴格人身屬性的財產不被作為夫妻共同財產的立法思想,而“買斷工齡款”、“辭職補償金”正是由於其特殊性而與一定的人身密切相關。在本質上與其平時的工資、獎金等普通勞動所得有明顯的區別。

因此從公平合理和保障勞動者的生活角度出發,此種“買斷工齡款”不宜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而應作為夫妻一方個人財產。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俗稱買斷工齡):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

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婚姻法》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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