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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解除協議的關鍵與條件

合同終止 閲讀(2.29W)

一、合同到期解除協議的關鍵

合同到期解除協議的關鍵與條件

合同到期解除協議的關鍵在於合同到期後的合同關係是否已經消滅。合同關係為有期限的法律關係,它不能永久存續。若合同關係在合同到期後已經消滅,客觀上合同權利義務已經終止,則不存在可解除的合同關係;若合同關係在合同到期後尚未消滅,仍存在權利或者義務,則當合同符合解除的條件時,即使合同到期依然可以解除合同。如提存,提存是指由於債權人的原因而無法向其交付合同標的物時,債務人將該標的物交給提存部門而消滅合同的制度。在這一制度中,提存的原因之一,是債權人沒有正當理由遲延受領,此時合同約定的期限已到,但是合同的權利義務並沒有終止,債務人為了使自己的債務歸於消滅才進行提存,但債權人的債權卻並不因此消滅。所以提存之前,合同雖然到期,合同關係卻並未消滅,此時債務人或債權人若提出解除合同,符合解除條件的仍然可以解除合同以達到消滅合同關係的目的。

二、合同解除的條件

根據《合同法》第九十三條和九十四條,可以歸納為:

1、約定解除即約定一方擁有解除權;

2、協議解除即以新合同廢棄舊合同的權利義務關係;

3、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4、違約行為,包括遲延履行、拒絕履行、不完全履行和債務人的過錯造成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等。違約行為,原則上是債務人違反合同的主義務,違反從義務及附隨義務一般不得解除合同,但違反從義務及附隨義務致合同目的落空時可以解除合同。根據《合同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這些附隨義務在合同關係消滅時依然存在,若合同到期後主合同關係已經消滅,對這些附隨義務的違反已經不可能使合同目的落空,則不能以違反附隨義務解除合同。

所以合同到期後若合同關係並未消滅,依然可以解除合同。但行使解除權有限制條件,社會公共利益、國家利益或相對人合法權益需要合同存續的,解除權不得行使。同時根據《合同法》第九十五條規定,解除權有除斥期間,這一期間可以由法律規定,也可以由當事人約定,在無此類規定、約定的情況下,經過相對人催告確定的合理期限為除斥期間。那麼合理期限有多長?法釋【20037號《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5條第2款規定:“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後,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以此可以推定,因為合同解除有溯及既往,恢復原狀的效果,所以為了督促解除權人儘快行使解除權,避免解除權人在過長期限後解除合同關係,溯及既往,不利於經濟發展,解除權除斥期間的合同理期限不會過長。

綜上所述,合同關係消滅與否就是合同到期能否解除的關鍵,合同解除的條件主要有以上4條。以上主文就是合同到期解除協議的關鍵與條件。需要注意的是,權利與義務是對立但是統一的,權利與義務是同時出現同時消滅的,所以我們在享受權利的同時,也要去履行義務。這樣合約的解除才會快而好。在讀完本文後還有什麼不懂的,可以諮詢律師或申請法律援助來妥善解決。以上為本站為你整理的解決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