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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具備以下條件具有法律效力:1、離婚是雙方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無欺詐也無脅迫;2、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及子女撫養等問題有適當且明確的約定;3、離婚協議中的內容沒有損害第三人的利益;4、離婚協議沒有違背公序良俗以及法律的強制性規定;5、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法律依據:《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三條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離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確屬自願離婚,並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問題達成一致處理意見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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