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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沒有約定履行期限解除權怎麼解除?

合同效力 閲讀(1.06W)

一、合同沒有約定履行期限解除權規定是什麼?

合同沒有約定履行期限解除權怎麼解除?

合同沒有約定履行期限解除權規定是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有異議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隨時解除合同。附條件解除或者解除期限的合同,在附條件解除或者解除期限屆滿時失效。因此,法律沒有特別規定的,當事人可以按照合同自由原則任意規定期限。逾期不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無限期合同。如果本合同不能被雙方解除,也沒有法律上的終止,則本合同不受任何一方的無限期約束。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以自己的行為明確表示或者未履行主要債務的;

(三)重大債務經催告逾期未在合理期限內履行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的合法解除】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

(二)原履行期屆滿,一方當事人以自己的行為明確表示或者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的;

(三)當事人逾期不履行主要債務,催繳後未在合理期限內履行的;

(四)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履行不能達到合同目的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解除合同的法律依據有什麼規定?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第五百六十四條,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自解除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內不行使,或者經對方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第五百六十五條,當事人一方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通知載明債務人在一定期限內不履行債務則合同自動解除,債務人在該期限內未履行債務的,合同自通知載明的期限屆滿時解除。對方對解除合同有異議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行為的效力。

合同的內容是非常重要的,一般情況下簽訂合同的時候,其中必須要包括的內容就包括合同期限。合同期限屆滿之後,也就意味着合同當事人並不受到合同內容的約束。所以可以解除合同,如果沒有屆滿的話也可以經過協商一致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