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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向合同需要付違約金嗎?

合同效力 閲讀(1.81W)

一、意向合同需要付違約金嗎?

意向合同需要付違約金嗎?

意向合同需要付違約金,違約責任是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的簡稱,是合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合同約定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意向性合同也是合同的一種,如果沒有履行約定的義務,是要承擔違約責任的。

法律規定:《民法典》(2021.01.01生效)

第一百八十六條  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損害對方人身權益、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

第四百五十八條  基於合同關係等產生的佔有,有關不動產或者動產的使用、收益、違約責任等,按照合同約定;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

第四百八十八條  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

第四百九十五條  當事人約定在將來一定期限內訂立合同的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等,構成預約合同。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預約合同約定的訂立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預約合同的違約責任。

第五百二十二條  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二、意向性就業協議也要賠償違約金嗎?

意向性就業協議不能約定違約金,分析如下:

1、意向就業協議只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達成的就業意向協議,並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勞動合同,即使簽訂了勞動合同,勞動關係的建立也是從用工之日起計算。

2、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可以約定違約金的項目只有兩項:

(1)《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2)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3、除了上述法定的兩種可以約定違約金的情形,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約定的其他情形都是違法的。

意向合同不是已經簽約的合同,故此是否需要承擔違約責任,需要結合實際情況來看,若是已於做出意思表示的一方,實施的行為,已經危害到了對方的財產權益,那麼此時可能需要支付違約金。也有很多意向合同並不能約定違約金的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