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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有效對嗎?

合同效力 閲讀(2.04W)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有效對嗎?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有效對嗎?

從我國《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七條規定的保管合同的成立來看,我國對保管合同的成立以保管物的交付為要件,即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保管合同與第二十章規定的倉儲合同的性質基本上是一樣的,但二者也有許多重要的區別,區別之一就是保管合同為實踐合同,而倉儲合同為諾成合同。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並返還該物的合同。在保管合同中,寄存物品的一方稱為寄存人,負責保管物品的一方稱為保管人。 在簽訂保管合同的過程中,應注意以下事項:

1、保管合同的成立

保管合同為實踐合同,即保管合同僅有承諾生效,雙方意思表示一致,該合同仍不能成立,還須寄存人將保管物送保管人,保管合同方才成立。

2、保管憑證應記載的事項

保管憑證是保管合同的一個重要證據,需注意以下事項:

(1)、若保管憑證僅為接受保管物憑證,則所記載事項較為簡單,只需記明保管人及所收保管物的名稱、數量等基本情況。

(2)、若保管憑證即為保管合同,則簽訂保管合同應使用全國統一的保管合同文本,保管合同應儘量做到條款齊備、文字涵義清楚、責任明確。

3、保管人的限制

保管合同是以保管物品為目的的合同。委託人將自己的物品交給保管人保管,只是把該物品的使用權交給保管人保管,該物的物權仍歸委託人,保管人只能按合同約定妥善管理的義務,並承擔保管期間的毀損、滅失責任。

保管人不得將保管物轉交第三人保管,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保管人違反該規定將保管物轉交第三人保管,對保管物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4、保管費用

訂立保管合同時應當明確保管費用,否則保管會是無償的義務行為。

無償的保管行為除保管人能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錯行為不承擔賠償責任外,其他情形也要承擔保管物的損害賠償責任,因此,在訂立保管合同時,應明確保管物應支付的費用。

5、保管合同的終止

(1)、保管合同終止的原因

①因履行而終止。

②因抵銷而終止。

③因提存而終止。

④因雙方協議而終止。

6、保管合同的訴訟時效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

保管合同一般在合同之中,需要明確好保管雙方的義務和相關權責。明確好雙方的義務和權責之後,即可在日後出現相關糾紛問題時進行明確的賠償損失,如果雙方針對於賠償問題或者是損失問題有所爭議的話,可以直接通過法院來進行訴訟解決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