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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混同的成立原因有什麼

合同糾紛 閲讀(2.27W)

混同成立的原因有二:

合同混同的成立原因有什麼

1、概括承受。債權債務的概括承受為混同的主要原因。例如企業合併,合併的兩個基本點企業之間互有債權債務時,合併後債權債務同歸於合併企業,從而發生混同,導致債的消滅。另外,因繼承也可能發生混同。

2、特定承受。特定承受,即債權人承受債務人對自己的債務,或者債務人受讓債權人對自己的債權,此時也因發生主體的混同而使債的關係消滅。

合同關係及其他債之關係,因混同而絕對地消滅,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債權的消滅,也使從權利如利息債權、違約金債權、擔保權等歸於消滅。

混同,即債權和債務同歸於一人,是合同絕對終止的法律事實。混同成立的原因在於債權債務的概括承受與特定承受。其中,概括承受為發生混同的主要原因。例如企業合併,合併前的兩個企業之間有債權債務時,企業合併後,債權債務關係因同歸於一個企業而消滅。由特定承受而發生的混同,是指債務人受讓債權人的債權,債權人承受債務人的債務,此時也因混同而使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合同關係及其他債之關係,因混同而絕對消滅。消滅效力不僅及於債權人和債務人的抗辯權,而且還及於合同債權的從權利,如利息債權、違約金債權、擔保債權等。但是,當債權債務同歸於一人而合同權利義務關係涉及第三人利益,也就是説合同權利系他人權利的標的時,從保護第三人利益出發,債權不因混同而消滅。例如,債權為他人質權的標的時,質權人就債權的繼續存在享有利益,在此種情況下,即使債權債務關係發生混同,債權也不發生消滅。另外,在法律另有規定時,混同也不發生消滅債的效力。例如按照銀行結算辦法的規定,商業匯票的收款人、付款人以及其他票據債務人,在票據未到期前依背書轉讓的,票據上的債權債務即使同歸於一人的,票據仍可流通,所以票據所示之債仍不消滅。

混同的發生是比較複雜的,所以這種合同都是不成立的是會被終止合同關係的。所以説在這個時候簽署任何合同都是需要提前瞭解清楚這個合同是幹什麼的,合同裏面的條款是否有問題,只有確定合同沒有問題了才可以進行簽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