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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老公與合夥人合同糾紛起訴妻子可以嗎

合同糾紛 閲讀(2.07W)
關於老公與合夥人合同糾紛起訴妻子可以嗎

可以

合夥糾紛的可訴範圍

在合夥企業中所存在的合夥糾紛能否涉訴大概有三類情形:一是法律明確規定可以起訴的;二是法律雖未明確規定是否可訴,但其糾紛的內容具有可裁判性且符合受理條件的;三是糾紛內容系單純的合夥人自治事項,司法權無法替代進行決策且不具有可裁判性的糾紛法院不得受理。

明確可訴的糾紛類型在合夥企業法中規定了三種情形:一是合夥除名糾紛。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內向法院起訴;二是有限合夥人的維權之訴。即其在合夥企業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時,有權向有責任的合夥人提起訴訟,類似於公司法中的股東訴訟;三是有限合夥人的代位之訴。當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怠於行使權利時,有限合夥人可為了本企業的利益而以自己的名義提起代位訴訟,類似於公司法中的股東派生訴訟。

應當説,在未被法律明確能否涉訴的合夥糾紛中多數是可訴的。合夥人履行合夥協議發生爭議的,合夥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調解解決。不願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後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合夥協議中未訂立仲裁條款,事後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此類可涉訴事項大概有這樣幾類情形:一是合夥協議約定或法律規定在可以追究違約責任情形下的糾紛。

諸如,有限合夥人未按期足額交納出資的應承擔補交義務,並對其他合夥人承擔違約責任。二是法律規定應對某類行為承擔無限責任或連帶責任,相關利害關係人因追究行為人的此類責任而涉訴的糾紛。諸如合夥企業註銷後,原普通合夥人仍應對合夥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三是法律規定對某類行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糾紛。諸如合夥人對須一致同意始得執行的合夥事務擅自處理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合夥人違反競業禁止規則或進行關聯交易的,對造成的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四是法律規定享有追償權的糾紛。諸如合夥人由於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而使得其實際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虧損比例的,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在合夥企業當中所存在的合夥糾紛主要存在三種類型,一種是法律明確規定了,是可以進行起訴的。第二種是呃內容是可以進行起訴的,但是在法律當中沒有明確的規定。第三種是呃單純的合夥人的自制事項,也就是法院不進行受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