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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是行紀合同 | 有什麼特點?

合同糾紛 閲讀(1.87W)

一、哪些是行紀合同,有什麼特點?

哪些是行紀合同,有什麼特點?

1、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2、行紀人處理委託事務支出的費用,由行紀人負擔,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行紀人佔有委託物的,應當妥善保管委託物。

4、委託物交付給行紀人時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爛、變質的,經委託人同意,行紀人可以處分該物;不能與委託人及時取得聯繫的,行紀人可以合理處分。

5、行紀人低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賣出或者高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買入的,應當經委託人同意;未經委託人同意,行紀人補償其差額的,該買賣對委託人發生效力。

6、行紀人賣出或者買入具有市場定價的商品,除委託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外,行紀人自己可以作為買受人或者出賣人。行紀人有前款規定情形的,仍然可以請求委託人支付報酬。

7、行紀人按照約定買入委託物,委託人應當及時受領。經行紀人催告,委託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的,行紀人依法可以提存委託物。委託物不能賣出或者委託人撤回出賣,經行紀人催告,委託人不取回或者不處分該物的,行紀人依法可以提存委託物。

二、訂立行紀合同要注意什麼問題?

1、保管責任。在合同中應載明委託人要求行紀人在購銷貨物時的保管責任,特別是在寄售貨物時,須對所寄售物品情況詳細明確於合同條款中,除應明確名稱、種類、質量、規格、型號、數量等外,還應對包裝、瑕疵等情況予以明確規定。

2、違約責任。行紀合同當事人雙方對違反合同義務各自應承擔的責任和方式應予以明確規定,以防止發生合同糾紛守約方、仲裁機構、人民法院處理時無所遵循。

3、合同糾紛解決方式。是指在合同中應約定,當發生合同糾紛,雙方自行協商不成時,是選擇到某仲裁機構仲裁,還是到法院起訴。

委託物的保管責任,違約責任,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這些問題在簽訂行紀合同時必須注意。行紀合同依法成立之後,行紀人對委託物具有保管權,留置權,提存權,當出現委託人沒有支付勞動報酬的情況,行紀人可以行使留置權,行紀合同是諾成合同,非要式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