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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租賃合同中的租金支付規定是什麼?

合同糾紛 閲讀(2.54W)

一、《民法典》租賃合同中的租金支付規定是什麼?

民法典租賃合同中的租金支付規定是什麼?

《民法典》租賃合同中的租金支付規定是需要按照雙方當事人的約定來支付租金,解除租賃合同租金會不會返還,要看誰解除而定,如果是出租方解除的,要返還租金和承擔違約責任。如果是承租人解除的,不返還租金,承租人承擔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七百零三條 【租賃合同定義】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二十二條【承租人違反支付租金義務的法律後果】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租賃合同規定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三條 【租賃合同定義】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四條 【租賃合同主要內容】租賃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

第七百零五條 【租賃最長期限】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第七百零六條 【租賃合同的登記備案手續對合同效力影響】當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租賃合同登記備案手續的,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第七百零七條 【租賃合同形式】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無法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七百零八條 【出租人交付租賃物義務和適租義務】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在租賃期限內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

租賃合同是承租人和出租人雙方當事人關於租賃的一些基本情況所作出決定的書面合同。通常情況下,其中肯定是會約定租金的,至於租金的具體的金額以及支付的方式,可以由雙方當事人自主的協商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