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施工勞務用工合同範本應當包括哪些條款?
施工勞務用工合同範本應當包括以下條款,否則不具有相應的法律效力:
其一、勞務用工雙方當事人的基本信息;
其二、勞務用工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其三、勞務用工合同的期限;
其四、勞務報酬;
其五、違約責任;
其七、爭議的解決;
其八、勞務用工雙方當事人的簽名以及具體簽訂合同的年、月、日。
二、勞務用工合同與勞動合同的區別
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很容易混淆,兩者都是以人的勞動為給付標的的合同。勞動合同指的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而勞務合同一般是指僱傭合同。兩者有一定的區別:
1、合同性質不同。僱傭合同是受僱人為僱傭人提供服務的合同;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確定勞動關係的用工合同;
2 、合同目的不同。僱傭合同以提供勞務為目的,是以僱傭人對受僱傭人的勞動行為的支配為合同標的;而勞動合同則是以勞動者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成員為目的;
3、受國家干預的程度不同。僱傭合同更多的體現是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是當事人平等協商一致的結果,國家干預的程度較小;而勞動合同除了體現當事人意思自治外,更多的內容體現了國家干預,勞動法對合同的訂立程序、工作條件、勞動保護、最低工資、合同的解除等都作了特別規定,體現了國家對勞動者的特別保護;
4、主體及其關係不同。勞動合同中一方為勞動者,另一方為用人單位。其適用範圍只限於單位用工方面,勞動者在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成員後,遵守其內部的規章制度,必須承擔一定的工種或職務工作,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是領導和被領導的從屬關係;而勞務合同則不具備上述特徵;
5、法律調整不同。勞動合同由勞動法調整;僱傭合同屬於民法調整;
6、合同爭議的處理程序不同。勞動合同發生爭議時,必須經仲裁前置程序後,司法機關才能介入,爭議應適用勞動法的規定處理,仲裁機構或法院可以裁判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僱傭合同發生爭議時,法院可直接受理,適用民法的規定處理。
綜上所述,可以得知,勞務用工合同作為合同的種類之一,需要具有相應的必備條款才具有法律效力。具體而言,勞務用工合同需要具有合同當事人的基本信息、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合同的期限等內容。同時,勞務用工合同與勞動合同有一定的區別,包括在合同性質、合同目的、合同爭議的處理程序等方面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