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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動合同後拿失業金需要什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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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動合同後拿失業金需要什麼條件

一、解除勞動合同後拿失業金需要什麼條件?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二、有哪些情形的停止領取失業金?

(一)重新就業的;

(二)應徵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三、領取失業金的時間是多久?

《失業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併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第十八條 失業保險金的標準,按照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高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水平,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四、領失業金需要準備哪些材料?

(一)本人身份證明;

(二)所在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

(三)失業登記;

(四)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如果是員工在正常情況下主動跟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就不能到失業保險機構領失業金了,領取失業金的時候,會要求當事人提供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中有雙方解除勞動關係的原因。